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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1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更新时间:2012-10-13 来源:本校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1418


我省21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近日,省教育厅联合省公安厅等共21个厅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的道路交通安全,切实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安全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明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通知》要求:各县要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多种渠道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据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同时,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集约化。

  《通知》规定:各县要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和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得上路。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通知》强调:各地要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查处各项违规行为。各地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